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3〕163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衢市人社专〔2023〕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程师申报对象为全市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工作在职人员,助理工程师申报对象为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正高、高级工程师申报要求详见省建设厅文件。职称申报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对于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但三者不在一个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所在单位申报。
(一)基本条件。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规定执行。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职称的条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市人社专〔2023〕23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评审,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其他学历、资历、评审条件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3。
(二)德才要求。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三)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8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申报初级职称的,中专、大专学历人员重点核查2021-2022年累计不少于180学时证明,本科学历人员重点核查申报当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证明。申报中级职称的,重点核查近三年(2020-2022年)累计不少于270学时证明。申报高级职称的,重点核查近四年(2019-2022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证明。年度学时未达标的,可于申报当年通过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补充学习,将相应学时证明上传申报平台。
一般公需科目可在衢州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上学习(),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可在衢州市建设职业学校在线教育及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上学习()。
今年继续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应在申报前先行建立个人业绩库,并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单位审核、初评委推荐以及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等程序上报。按照省、市数字化改革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把业绩档案库建设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登记和更新个人业绩档案。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简称申报平台,网址:),按照社保所在地选择受理点进行个人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初评委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初评委(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和往年一贯做法,经各初评委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确认、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4、5。
(一)加大对山区县申报人员的政策倾斜。支持鼓励长期扎根6个山区县(除市本级外的区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在量化评价赋分时予以倾斜,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年限满8至12周年(不含)的计2分,满12周年(含)但未满16周年(不含)的计4分,工作年限满16周年(含)以上的计7分。高级工程师倾斜政策详见省建设厅文件。
(二)不具备规定资历、学历人员申报职称。申报工程师人员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未满4年、大专以下学历或者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选择自评分申报,其自评分须达到85分以上(每年度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每名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自评表见附件10。高级工程师自评分申报要求详见省建设厅文件。
1.论文著作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10分降为5分;(2)取消论文数量赋分;(3)水平分由0-8分调整为0-5分,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见附件9)。
2.专利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10分降为5分;(2)发明专利中的发明人为5分/项,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中的发明人为2分/项(见附件9)。
3.因降低论文著作项和专利项分值后,评分表总分由150分降为140分,故自评分申报的规定分值相应由90分调整至85分。调整后的新评分表见附件10。
(四)健全助理工程师评审评价条件。进一步放宽助理工程师学历门槛,中专学历且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可正常申报。完善助理工程师评审评价条件,制定衢州市建设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标准(见附件11)。
(五)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单位需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提交评聘结合相关业务,并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方可正常申报。
(六)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对应参照《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七)规范工程业绩等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姓名,可包含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等,且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凡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者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上有记录的,请将有本人姓名的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工程业绩佐证材料上传。
(八)其他政策要求。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2022年未通过评审且2023年无新业绩体现的人员,不得连续申报。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省外证书调入认定、学历认证、社保缴纳等政策要求同往年。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用人单位审核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6。
(二)公示要求。资格审查情况和评审结果将在申报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申报人员可通过申报平台、市人社局或市住建局官网下载结果公布文件,电子证书可通过浙里办下载。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歪曲事实,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单位或他人为参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单位和责任人全市通报批评。
(三)推荐评审费。推荐评审费标准仍按浙价费〔2002〕22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即高级为430元/人(其中推荐费150元、评审费280元),中级为260元/人(其中推荐费为80元、评审费为180元),初级、员级评审费为100元/人。申报对象应根据职称申报平台短信提示内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费用缴纳,否则视作自动放弃参加评审机会。
1.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或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及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下载相关不符合要求(或经人为造假)的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印发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
全市中级、市本级初级职称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至7月19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日,各县(市、区)初评委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9月11日,逾期不再受理。高级职称申报时间详见省建设厅文件,各县(市、区)初级职称申报时间详见当地住建部门文件。
申报对象缴费成功后,各用人单位负责收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纸质材料,并及时报送各受理点,各初评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中评委。各地咨询、材料受理机构以及继续教育零散学时审核认定等联系信息详见附件8。
电子版可从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网“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公告公示”栏目、衢州市人力社保局官网“职称评审和考试-评审通知”栏目或职称申报平台“职称申报计划-相关附件”栏目中下载,自评表等其他材料可从职称申报平台“2023年度申报计划-申报附件要求”处下载。